- 索引号: 12370100351757486E/2025-00050 组配分类: 政策解读
- 成文日期: 2025-07-02 发布日期: 2025-07-02
- 发布机构: 济南市信访局
- 标题: 文字解读|《进一步深化人民调解参与信访工作对接推进信访工作法治化工作指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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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省司法厅、省信访局联合印发《进一步深化人民调解参与信访工作对接推进信访工作法治化工作指引》(鲁信访〔2025〕6号)(以下简称《工作指引》)。现就《工作指引》有关内容进行解读。
一、起草背景
党的二十届三中全会对坚持和发展新时代“枫桥经验”、推进信访工作法治化作出决策部署。2025年2月10日,司法部、国家信访局联合制定了《关于进一步深化人民调解参与信访工作对接推进信访工作法治化的意见》,强调要完善正确处理新形势下人民内部矛盾机制,坚持访调结合、调解先行,进一步深化人民调解参与信访工作对接,积极引导通过调解方式化解信访事项,维护社会和谐稳定。为在信访工作领域更好践行新时代“枫桥经验”,把“预防在前、调解优先、运用法治、就地解决”落到实处,按照省委、省政府部署要求,省司法厅、省信访局制定出台了《工作指引》,为开展“访调对接”工作提供了依据,推进信访事项依法及时就地化解。
二、主要内容
《工作指引》主要包括明确适用范围、畅通对接渠道、规范工作流程、优化运行机制、强化组织保障五部分。
第一部分为“明确适用范围”,从正、反两方面科学界定了“访调对接”的适用范围,避免职能交叉,提升工作效率。
第二部分为“畅通对接渠道”,明确了市、县、乡三级信访工作机构与同级人民调解组织加强工作对接的方式渠道。
第三部分为“规范工作流程”,逐一明确了甄别引导、委托移送、依法调解、结果反馈、跟踪回访等工作环节的具体要求。
第四部分为“优化运行机制”,要求各级建立健全分工协作机制、业务衔接机制、情况报告机制、专业协同机制等工作机制。
第五部分为“强化组织保障”,明确了加强组织领导、加强工作保障、加强数据联通、加强宣传引导等方面的具体要求。
三、特色亮点
一是坚持依法依规。“访调对接”的本质是法治框架下的矛盾调处机制,必须严格遵循法律规范,避免程序失序或权力滥用。一方面,《工作指引》突出以法律为行动准绳,依据《信访工作条例》《人民调解法》等法律法规,明确信访与调解的职能边界,强调对符合调解条件的民事纠纷及时移交调解组织;对涉及行政争议或司法程序的案件,则引导至复议、诉讼等法定渠道,杜绝“以调代法”或“越权调解”现象。另一方面,《工作指引》注重程序与实体双重合法,既要求调解协议需符合《民法典》等实体法规定,确保权利义务分配公平;也强调程序上需落实自愿原则,禁止强迫调解或变相施压。例如,《工作指引》明确了“访调对接告知单”样式,告知当事人调解的性质、优势、法律效力等,保障程序透明。
二是突出精准施策。《工作指引》从正反两方面科学界定了“访调对接”的适用范围,正向聚焦民事纠纷化解,明确了4个方面的适用情形,重点纳入人身损害赔偿、财产权益等与群众生活密切相关的民事纠纷;反向严守法定管辖红线,明确了5类“不可调事项”,其中,包括公民、法人或其他社会组织与行政机关之间发生的行政争议。此外,在司法部、国家信访局意见的基础上,特别增加了一类不适用情形,即“一方当事人明确拒绝调解的”。
三是注重规范闭环。《工作指引》规范了对接流程,从信访受理到调解终结,形成权责清晰、高效运转的流程链条,构建了规范化工作闭环。前端强调精准分流,要求信访部门或有权处理的机关、单位对收到的信访事项加强分析研判、甄别引导,及时与建立对接关系的人民调解组织沟通达成一致意见,尽可能避免信访事项委托或移送调解后出现不予受理、导致矛盾激化的情况。中端强调协同调处,要求构建线上线下融合的对接平台,整合信访接待、人民调解、法律咨询等功能构建党委领导、多方参与、法治保障的治理格局;加强信访系统信息平台与智慧调解系统的对接,提升信息化水平,全面提升“访调对接”工作实效。末端强调效力衔接,要求市、县 (市、区)信访部门对导入人民调解程序的信访事项,应按照《信访工作条例》第二十二条规定,在法定受理期限内转送有权处理的机关、单位,告知信访事项导入调解情况,把握好调解期限与信访事项受理办理期限,避免出现信访事项超期未受理、未办结的情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