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访人在信访活动中的权利和义务

发布日期:2025-08-20 信息来源:山东省信访局 浏览次数: 字体:[ ]

一、信访人的权利

信访人依法享有通过信访途径反映诉求的权利。《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四十一条赋予公民提出批评和建议提出申诉、控告或者检举的权利规定“对于公民的申诉、控告或者检举有关国家机关必须查清事实负责处理。任何人不得压制和打击报复”。信访工作条例》第十七条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采用信息网络、书信、电话、传真、走访等形式向各级机关、单位反映情况提出建议、意见或者投诉请求有关机关、单位应当依规依法处理同时为保障信访人行使权利第六条、第十八条对各级机关、单位及其工作人员畅通信访渠道、为信访人提供便利、领导干部定期接访等方面提出明确要求。

二、信访人的义务

提出信访事项的要求

1.合规性要求信访工作条例》第十九条第一款规定信访人一般应当采用书面形式提出信访事项并载明其姓名名称、住址和请求、事实、理由。对采用口头形式提出的 信访事项有关机关、单位应当如实记录。

信访工作条例》第二十条规定信访人采用走访形式提出信访事项的应当到有权处理的本级或者上一级机关、单位设立或者指定的接待场所提出。

信访人采用走访形式提出涉及诉讼权利救济的信访事项应当按照法律法规规定的程序向有关政法部门提出。

多人采用走访形式提出共同的信访事项的应当推选代表代表人数不得超过5人。

2.真实性要求

信访工作条例》第十九条第二款规定信访人提出信访事项应当客观真实对其所提供材料内容的真实性负责不得捏造、歪曲事实不得诬告、陷害他人。

3.禁止性要求

信访工作条例》第二十六条规定信访人在信访过程中应当遵守法律、法规不得损害国家、社会、集体的利益和其他公民的合法权利自觉维护社会公共秩序和信访秩序不得有下列行为

1在机关、单位办公场所周围、公共场所非法聚集围堵、冲击机关、单位拦截公务车辆或者堵塞、阻断交通

2携带危险物品、管制器具

3侮辱、殴打、威胁机关、单位工作人员非法限制他人人身自由或者毁坏财物

4在信访接待场所滞留、滋事或者将生活不能自理的人弃留在信访接待场所

5煽动、串联、胁迫、以财物诱使、幕后操纵他人信访或者以信访为名借机敛财

6其他扰乱公共秩序、妨害国家和公共安全的行为。

(二)应承担的法律责任

信访工作条例》第四十七条规定信访人违反信访工作条例》第二十条、第二十六条规定的有关机关、单位工作人员应当对其进行劝阻、批评或者教育。

信访人滋事扰序、缠访闹访情节严重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或者违反集会游行示威相关法律法规的由公安机关依法采取必要的现场处置措施、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信访人捏造歪曲事实、诬告陷害他人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