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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信访人在信访活动中的权利和义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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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信访人的权利 信访人依法享有通过信访途径反映诉求的权利。《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四十一条赋予公民提出批评和建议,提出申诉、控告或者检举的权利,规定“对于公民的申诉、控告或者检举,有关国家机关必须查清事实,负责处理。任何人不得压制和打击报复”。《信访工作条例》第十七条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采用信息网络、书信、电话、传真、走访等形式,向各级机关、单位反映情况,提出建议、意见或者投诉请求,有关机关、单位应当依规依法处理;同时,为保障信访人行使权利,第六条、第十八条对各级机关、单位及其工作人员畅通信访渠道、为信访人提供便利、领导干部定期接访等方面提出明确要求。 二、信访人的义务 (一)提出信访事项的要求 1.合规性要求《信访工作条例》第十九条第一款规定:信访人一般应当采用书面形式提出信访事项,并载明其姓名(名称)、住址和请求、事实、理由。对采用口头形式提出的 信访事项,有关机关、单位应当如实记录。 《信访工作条例》第二十条规定:信访人采用走访形式提出信访事项的,应当到有权处理的本级或者上一级机关、单位设立或者指定的接待场所提出。 信访人采用走访形式提出涉及诉讼权利救济的信访事项,应当按照法律法规规定的程序向有关政法部门提出。 多人采用走访形式提出共同的信访事项的,应当推选代表,代表人数不得超过5人。 2.真实性要求 《信访工作条例》第十九条第二款规定:信访人提出信访事项,应当客观真实,对其所提供材料内容的真实性负责,不得捏造、歪曲事实,不得诬告、陷害他人。 3.禁止性要求 《信访工作条例》第二十六条规定:信访人在信访过程中应当遵守法律、法规,不得损害国家、社会、集体的利益和其他公民的合法权利,自觉维护社会公共秩序和信访秩序,不得有下列行为: (1)在机关、单位办公场所周围、公共场所非法聚集,围堵、冲击机关、单位,拦截公务车辆,或者堵塞、阻断交通; (2)携带危险物品、管制器具; (3)侮辱、殴打、威胁机关、单位工作人员,非法限制他人人身自由,或者毁坏财物; (4)在信访接待场所滞留、滋事,或者将生活不能自理的人弃留在信访接待场所; (5)煽动、串联、胁迫、以财物诱使、幕后操纵他人信访,或者以信访为名借机敛财; (6)其他扰乱公共秩序、妨害国家和公共安全的行为。 (二)应承担的法律责任 《信访工作条例》第四十七条规定:信访人违反《信访工作条例》第二十条、第二十六条规定的,有关机关、单位工作人员应当对其进行劝阻、批评或者教育。 信访人滋事扰序、缠访闹访情节严重,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或者违反集会游行示威相关法律法规的,由公安机关依法采取必要的现场处置措施、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信访人捏造歪曲事实、诬告陷害他人,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