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落实全市各级党政机关及其领导干部、工作人员信访工作责任,预防和减少信访问题发生,推动群众诉求及时就地解决,促进社会和谐稳定,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的《信访工作责任制实施办法》以及省委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印发的《山东省信访工作责任制实施细则》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本细则所称党政机关,包括全市各级党的机关、人大机关、行政机关、政协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
全市各级党政机关派出机构、直属事业单位,工会、共青团、妇联等人民团体,中央、省垂直管理部门设在我市的直属机构和派出机构,适用本细则。
我市国有和国有控股企业以及中央、省驻济企业参照本细则执行。
第三条 落实信访工作责任制,坚持“属地管理、分级负责,谁主管、谁负责,依法、及时、就地解决问题与疏导教育相结合”的原则,综合运用督查、通报、考核、惩戒等措施,依法规范各级党政机关履行信访工作职责,确保中央和省、市有关决策部署落到实处。
第二章 责任内容
第四条 各级党政机关应当依法决策、科学决策、民主决策,从源头上预防和减少导致信访问题的矛盾和纠纷。
市级党政领导班子每季度、县区党政领导班子每两个月、镇(街道)党政领导班子每月至少研究一次信访工作,分析信访形势、研究解决重要问题,从人力物力财力上保证信访工作顺利开展。
第五条 党政机关领导班子主要负责人是信访工作的第一责任人,对本地、本部门、本系统的信访工作负总责;分管负责人对信访工作负直接领导责任;其他成员根据工作分工实行“一岗双责”,对职权范围内的信访工作负主要领导责任。
各级领导干部应当阅批群众来信和网上信访,定期公开接待群众来访,直接处理疑难复杂信访问题。对大规模集体访和群体性事件,应及时赶赴现场、亲自接谈处理。
第六条 各级党政机关工作部门对职权范围内的信访问题负总责,要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和程序,积极妥善处理;对信访部门交办、转送的信访事项,应及时研究,做好政策解释、情况反馈、疏导教育等工作,及时规范办理。
垂直管理部门负责本系统的信访工作,应当督促下级部门和单位依法、及时、就地解决信访问题。
第七条 各级党委、政府在预防和处理本地区信访问题中负有主体责任,履行下列工作职责:
(一)推进矛盾纠纷排查化解工作的制度化、经常化,坚持经常性排查和集中排查相结合,信息汇集与分析研判相结合,切实加强信访风险防控预警;
(二)针对具体信访问题,应当明确责任归属,组织、协调、督促有关责任部门和单位依法、及时、就地解决;
(三)对涉及面广、时间跨度大、容易升级激化,带有普遍性的疑难复杂信访问题,实行领导包案,妥善处理;
(四)对可能引发越级走访、大规模集体访、群体性事件和恶性事件的信访问题,要组成专门班子,制定化解方案,明确责任单位和责任人,及时化解;
(五)推动涉法涉诉信访改革,建立诉访分离善后衔接机制,确保涉法涉诉信访事项从普通信访领域分离出去后有效衔接;
(六)加强对信访群众的疏导教育工作,努力做到诉求合理的解决问题到位、诉求无理的思想教育到位、生活困难的帮扶救助到位、行为违法的依法处理,切实维护群众合法权益和信访秩序。
第八条各级信访部门在党委、政府的统一领导下,协调、指导和监督本地区的信访工作,履行下列工作职责:
(一)及时向党委、政府汇报上级重大部署和本地区的信访工作情况,对本地区信访工作作出具体部署;
(二)规范办理群众通过来信、来电、网络、走访反映的问题,依照法定职责和法定程序受理、交办、转送和督办信访事项,协调处理重要信访问题;
(三)定期分析研究本地区信访形势,排查评估研判信访风险,及时向本级党委、政府及其工作部门提出完善政策和改进工作的建议;
(四)协调推动本地区信访工作制度改革和创新,及时将涉法涉诉信访事项导入法定途径解决,督促有关地方和部门做好涉法涉诉信访事项的善后衔接工作;
(五)对信访工作责任落实不到位、处理群众信访事项不及时,造成严重后果的责任单位和责任人提出改进工作、给予处分的建议。
(六)本级党委、政府赋予的其他信访工作职责
第九条 对于跨地区、跨部门、跨行业和人事分离、人户分离、人事户分离的信访问题,事发地或者有权处理的党政机关为责任主体,要认真做好矛盾化解工作;信访人所在单位、经常居住地或者户籍所在地党政机关为连带责任主体,应当认真做好疏导教育、信息预警、风险防控和人员稳定工作。各方面要加强协调配合,形成矛盾化解和稳定工作合力。
第十条 各级党政机关工作人员在处理信访事项过程中,应当遵守群众纪律,秉公办事、清正廉洁、保守秘密、热情周到。
第三章 督查考核
第十一条 各级党委、政府要将信访工作纳入常态化督查范围,每年至少组织一次信访责任落实的专项督查,并在适当范围内通报督查情况。要层层落实签订信访工作责任书制度,明确年度目标任务和责任查究措施。
第十二条 各级党政机关应以依法、及时、就地解决信访问题为导向,建立完善信访工作督查考核评价机制,定期对本地区、本部门、本系统的信访工作情况进行考核,并将考核结果作为对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综合考评的重要依据。
第十三条各级组织人事部门在干部考察工作中,应当听取信访部门意见,了解掌握领导干部履行信访工作职责情况。
第十四条市信访局负责对各县区和市直有关部门、单位信访工作情况进行年度考核,工作突出的予以通报表扬,问题较多的加强指导,必要时实行重点管理,督促解决存在的问题。
第四章 追责情形
第十五条 有下列引发信访事项情形之一的,应当追究责任:
(一)决策违反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或不科学、不民主,未进行社会风险评估,严重损害群众利益,引发信访突出问题的;
(二)应作为而不作为,或者超越、滥用职权,侵害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合法权益,导致信访事项发生的;
(三)因适用法律法规错误,或者违反法定程序,侵害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合法权益,导致信访事项发生的;
(四)拒不执行有关职能机关提出的支持信访请求意见,导致问题长期得不到解决的。
第十六条在信访事项受理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追究责任:
(一)党政机关领导不及时阅批重要来信、接待重要来访,导致矛盾激化的;
(二)对信访事项应当登记、转送、交办而未按规定办理的;
(三)对属于法定职权范围的信访事项应当受理而不予受理的;
(四)对信访事项应当复查、复核而未按规定受理的;
(五)对应当履行告知义务而未履行,导致信访人重复信访、越级信访的。
第十七条 在信访事项办理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追究责任:
(一)工作作风简单粗暴,或者敷衍塞责、推诿扯皮,导致矛盾激化的;
(二)对疑难复杂的信访问题,未按有关规定落实责任,久拖不决的;
(三)拒不办理上级机关和信访工作机构交办、督办的重要信访事项,或者编报虚假材料欺骗上级机关的;
(四)因信访事项处理不及时或逾期未办结,导致越级上访、重复上访的;
(五)问题涉及多个地区或部门,经上级部门或领导协调,有关地方或部门不配合、不支持,推诿扯皮,导致重复上访、越级上访的;
(六)对事实清楚,符合法律法规或者其他有关规定的投诉请求未予支持的;
(七)按规定需要在指定办理期限内反馈办理结果、提交办结报告,而未按规定办理的;
(八)对信访事项应当履行督查督办职责而未履行的。
第十八条 在信访隐患排查化解、信访信息报送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追究责任:
(一)对可能造成社会影响的重大、紧急信访问题,隐患排查或信息预警不到位,或获得信息后隐瞒、谎报、漏报、授意他人不按规定上报的;
(二)对排查掌握的集体上访苗头或信息,未及时采取措施妥善化解,导致形成较大规模越级上访的;
(三)对重大、紧急信访事项或信息,未及时向本级党委、政府及时提出研究、决策建议的。
第十九条出现到省进京越级上访,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追究责任:
(一)发生到省以上较大规模集体访,不按规定到场接访,导致人员滞留的;
(二)发生进京集体访无预警,且接劝不及时,造成重复登记的;
(三)镇(街道)进京越级上访处置不力,总量位居全市前列的。
第二十条其他追责情形:
(一)因信访工作失职,引发群体性事件、个人极端行为、负面舆论过度炒作的;
(二)重大活动、重要节庆、敏感时段因措施不落实,发生越级上访的;
(三)不按有关规定落实信访工作机构提出的改进工作、完善政策、给予处分等建议的。
(四)对具备本细则追责情形的责任人,有管理权限的党政机关不采取通报、诫勉等方式指导、督办的。
第二十一条 对以上情形中涉及的集体责任,领导班子主要负责人和直接主管的负责人承担主要领导责任,参与决策和工作的班子其他成员承担重要领导责任,对错误决策或者行为提出明确反对意见而没有被采纳的,不承担领导责任;涉及的个人责任,具体负责的工作人员承担直接责任,领导班子主要负责人和直接主管的负责人承担领导责任。
第五章 责任追究
第二十二条 对党政机关的责任追究,采取书面检查、通报批评、重点管理、取消评选综合性荣誉称号资格等方式进行。
对党政机关领导干部、工作人员的责任追究,采取通报、诫勉、组织调整或者组织处理、纪律处分的方式进行。上述追责方式,可以单独使用,也可以合并使用。涉嫌违法犯罪的,按照国家有关法律规定处理。
第二十三条 对具有本细则所列情形、情节较轻的,由有管理权限的党政机关对相关责任单位、责任人进行通报,限期整改。
第二十四条 对具有本细则所列情形且危害严重以及影响重大的,或受到通报后未按期完成整改目标的,由有管理权限的党政机关对相关责任人进行诫勉,督促限期整改。同时,依据《山东省信访工作责任制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取消该地区、部门和单位年度评选综合性荣誉称号的资格和三年内参加信访工作评选表彰的资格。
第二十五条 对受到诫勉后仍未按期完成整改目标,或者有本细则所列情形且危害特别严重以及影响特别重大的,由有管理权限的党政机关对相关责任人采取停职检查、调整职务、责令辞职、降职、免职等组织调整或者组织处理措施。
第二十六条 对在信访工作中失职失责的相关责任人,应当给予党纪政纪处分的,由各级纪检监察机关依纪依规追究责任。
第二十七条信访工作责任追究按照以下程序开展:
(一)开展调查
1.属于各级党委管理的干部或各级党政机关工作部门不履行或未能正确履行职责、需要追究责任的,由同级信访部门组织开展调查;
2.各级党政机关或属于上级党委管理的干部不履行或未能正确履行职责、需要追究责任的,由上级信访部门组织开展调查;
3.各级党政机关工作部门管理的干部,不履行或未能正确履行职责、需要追究责任的,由党政机关指定其信访部门或相关部门开展调查;
4.属于组织人事部门或纪检监察机关职责范围、需要追究责任的,由组织人事部门或纪检监察机关开展调查。
(二)问题线索移送
1.各级党政机关在责任追究调查中发现涉及超出管理权限的对象,应当以党政机关名义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将问题线索移送同级或上级信访部门开展调查;
2.各级党政机关在责任追究调查中发现涉嫌违反党纪政纪的问题线索,应当及时按照干部管理权限移送纪检监察机关处理;
3.各级党政机关在责任追究调查中发现涉嫌违法犯罪的问题线索,应当及时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三)作出决定
责任追究决定应当由有管理权限的党政机关作出。
1.对领导干部、工作人员进行通报、诫勉,由党政机关作出决定。各级信访部门应当充分行使给予处分的建议权,向有管理权限的党政机关提出给予相关责任单位和责任人通报、诫勉的建议。
2.对领导干部、工作人员组织调整或组织处理,由党政机关作出决定,党政机关工作部门、信访部门或纪检监察机关有权根据调查结果提出建议。
3.对领导干部、工作人员进行纪律处分,按照党和国家有关法规规定的权限和程序执行。
党政机关作出责任追究决定前,应当听取被追究责任的领导干部、工作人员本人的意见,并记录在案;对其合理意见应予以采纳。
(四)执行责任追究
1.给予通报、诫勉的,由各级党委、政府授权信访部门执行。
各级信访工作联席会议负责对下级党政机关及其相关责任人进行通报,负责对下级党政机关主要负责人、分管信访工作的负责人和负有责任的其他领导班子成员进行诫勉谈话,帮助分析原因,督促限期整改。
2.给予组织调整或组织处理的,按照干部管理权限,由各级党委(党组)及其组织人事部门执行,领导干部、工作人员所在单位配合落实。
3.给予纪律处分的,由纪检监察机关或有管理权限的党政机关按规定办理。
第二十八条 各级党政机关及其工作部门、组织人事部门、纪检监察机关开展责任追究的情况,应当按照管理权限通报同级信访部门或上报上级信访部门汇总。
第二十九条 党政机关作出责任追究决定后,按照干部管理权限,由被追究责任人所在单位党委(党组)将责任追究决定书面材料送达被追究责任人,并指派专人与被追究责任人谈话。
第三十条 与被追究责任人谈话、听取其申辩和送达责任追究决定材料,应当有两名以上工作人员参加;给予组织调整或组织处理的,应当在30日内执行完毕。
第三十一条 党政机关及其工作部门、信访部门、纪检监察机关应当将责任追究情况按照干部管理权限通报组织人事部门,组织人事部门应当将责任追究决定等材料归入被追究责任人个人档案,并报上一级组织人事部门备案。
第三十二条 被追究责任的人员对责任追究决定不服的,可以自接到告知材料之日起30日内,向责任追究决定机关申请复核;对复核结果不服的,可以自接到复核决定起15日内向上一级机关提出书面申诉,也可以不经复核,自接到告知材料之日起30日内提出申诉。
申诉处理决定应当以书面形式告知申诉人及其所在单位。申诉期间,不停止责任追究决定的执行。
第三十三条 被追究责任人拒绝执行责任追究决定或申诉处理决定的,由党政机关按照管理权限作出相应的组织处理或纪律处分。
第三十四条 负责办理信访责任追究的工作人员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玩忽职守、泄露秘密等,依照有关规定追究其责任。
第六章 附 则
第三十五条 各县区、市直有关部门(单位)可以根据本细则制定具体落实措施。
第三十六条本细则具体解释工作由市委办公厅、市政府办公厅商市信访局承担。
第三十七条 本细则自2017年 6月15日起施行。此前发布的有关信访工作责任制的规定,凡与本细则不一致的,按照本细则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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